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何書喬 被告 姚慧紋
姚王樹 (原姓名 姚森輝姚艷樹姚玟櫻 姚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取得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即「姚王樹、姚錦松、姚慧紋、姚玟櫻應有部分各10分之3、5分之1、5分之1、10分之3」。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姚錦松各負擔五分之一,由被告姚王樹、姚玟櫻各負擔十分之三」。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關於「...第85條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前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