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福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福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福星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潘福星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0日│103年1月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043│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79號││年度案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3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18號││事實審├──┼─────────────┼─────────────┤││判決│103.1.27│103.2.18│││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3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18號││判決├──┼─────────────┼─────────────┤││確定│103.3.7│103.3.11│││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