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556、27559、27560號、102年度偵字第751、752、753、754、2397、2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進財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進財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准予交保釋放。嗣被告劉進財經本院合法傳喚而不到庭,並對其住、居所拘提未獲,經本院發布通緝後,於民國103年1月21日經警緝獲,被告因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3年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之原因仍然存在。本件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仍有繼續羈押,以保全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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