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王樹 (原姓名 姚森輝 、 姚艷樹 )
姚玟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7,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