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19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泓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19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泓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