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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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慧紋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姚義姚炎發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姚慧紋、 姚王樹姚錦松姚玟櫻 等人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戶政機關拒絕提出者,則應提出戶政機關出具之公文釋明之)。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 昭穆 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四、前開土地最新「地號全部」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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