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318號聲請人 謝妤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焦建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