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易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易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2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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