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子○○
癸○○甲○○己○○寅○○原名 盧淑菊 辰○○丁○○辛○○壬○○○丑○○庚○○卯○○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履行契約事件業已判決,爰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期審理本案等語。
經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履行契約事件於97年12月31日判決後,該案原告不服判決業已提起上訴,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確實,自難謂前揭事件業已終結,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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