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 張義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1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8人×10份×34元-1,000元=5,12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及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五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六、陳報聲請人現任職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地址,及聲請人工作性質、內容。並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應提出兩年內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七、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包括所列扶養支出、教育費用、膳食、日常生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證明資料。
八、提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
九、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子女義務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職業、收入、財產狀況。
十、債權人清冊中有無何項債權有擔保或優先權,又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均請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