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王有民律師
洪主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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