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具狀陳報⑴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⑵相對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