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具狀陳報⑴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⑵相對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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