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事聲請調解,本庭業經定
期於民國99年3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一)進
行調解程序,並將庭期通知向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住所地
「高雄市○○區○○○路○○○○巷17樓」及戶籍地「高雄市○
○區○○街○○號4樓」二處送達,惟上開信函均分別遭以「
遷移」、「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無從聯繫相對人,顯見
相對人已行方不明,核其情形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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