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84號
原告 宋慧玲
訴訟代理人 沈元楷 律師
被告 宋家安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家安被訴傷害刑事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48號),經原告宋慧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