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215號
原   告 永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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