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他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阿富
代 理 人 蔡晴羽 律師
相 對 人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108年度板簡字第2823號)
,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阿富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板救字第
70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32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板簡字
第282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
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32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