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配偶薪資帳戶存摺自97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資料影本。
五、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六、具體表列聲請狀中所陳報全家每月最低生活費40,954元之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
七、陳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