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