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寶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貳月,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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