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義務辯護人甲○○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甲○○律師,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八0號強盜案件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列「選任辯護人」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魏新國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錢艷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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