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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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及甲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中對於甲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無法送達,而被告則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查:被告並非住於原告所陳報之台北市○○○路○○巷○○號五樓地址,而係居住於被告之戶籍地址即台中市○○○○街○○○號十八樓之一,此有送達回證及戶籍謄本附於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四七五六0號卷宗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