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一號C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羈押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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