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何甘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益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