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速偵字第1085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巿嘉興路277巷31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5年8月14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猶不知悔改,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5月14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乙○○所負責,位於新○○○區○○路與聯興路交岔口之建築工地,趁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工地上鷹架鐵板4片,得手後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所竊得之上開鷹架鐵板4片。案經新竹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供述;(二)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所為之指訴;(三)偵查報告、現場及贓證物照片;(四)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竊盜犯嫌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檢察官黃正雄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年月日
書記官楊美灑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