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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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96號

原告 梁佑銘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

被告 林居松

陳清瑞

陳建璋

陳建文

陳怡靜

林素慧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林武雄 」記載,應更正為「 林武聰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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