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保險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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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保險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
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