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 鍾愛鈴 訴訟代理人 方明寶 被告 王秀文
劉方 奇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明山 被告 方憶蘭
方曉菁 方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3頁第1行關於「方奇妙」及附表分割方式欄第2行關於「方奇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劉方奇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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