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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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基興 代理人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4年2月至12月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薪資共新臺幣(下同)451,000元,惟依後附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國泰人壽公司(含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總額為491,748元,是請提供相關收入資料到院為佐。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36,000元、膳食費7,000元、交通費2,00
0元、保險費1,308元、電信費1,351元、水電瓦斯費1,83
0元、電話費1,064元、第四台500元,是請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人、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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