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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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吳糧竹 訴訟代理人 莊文心 訴訟代理人 蕭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2,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