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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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債權人 黃婷歡 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債務人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崑煌 債務人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段整債務人 洪志易 債務人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伯雍 債務人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洪志易、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志易、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