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96號

原告 黃婷歡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被告 林崑煌

洪志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期日漏未通知被告洪志易,關於 被志易 及林崑煌連帶給付票款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6日10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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