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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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均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二○○號、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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