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4月18日間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4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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