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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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25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所簽立之借款契約影本或具體載明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於96年12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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