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89年7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8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09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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