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參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參所載,與附表編號肆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載等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參等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聲請與附表編號肆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51條第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