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何雯婷

被告 林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廖建傑

法官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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