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何雯婷
被告 林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廖建傑
法官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何雯婷
被告 林嘉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廖建傑
法官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