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之記載中,應更正為如後附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民國94年2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由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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