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2歲
乙○○男44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民國93年度偵續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間,有手段、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214條論處。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平日素行良好,犯罪後態度尚難謂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3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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