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複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被告甲○○原姓名: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