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30號上訴人輝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被上訴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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