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乙○○原姓名:張.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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