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2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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