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9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介壽龍莊第十三、十四屆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上字第7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