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高秀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0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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