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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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3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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