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99年11月16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607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3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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