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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