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說明表核定為新臺幣4,484,327元(計算式:新台幣4,482,093+美金69.69元=新台幣4,484,327;按其中美金部分,係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即99年08月30日當天之匯率即1美元兌換32.060台幣之基準計算,則美金69.69元經換算後相當於新台幣2,
23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補正:聲請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說明書(含商品庫存表、原料庫存表)、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應包含債權人或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公司登記資料,及債權、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呆帳明細表等,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欠稅。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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