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寶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被告自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又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業經本院認定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計七罪,及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計五罪,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在案。經核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